四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01:10:45 387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二)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五)申请划拨的,还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途的用地。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复印件,签名盖指模,公司盖章

原件1份,复印件3份,复印件不需要盖章

原件,受拨单位盖章

核对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复印件

核对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原件

复印件,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四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6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合格的,上报局领导核定;申请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退件。

4.决定。局领导结合提出的审查意见以及上报的相关文件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用地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6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合格的,上报局领导核定;申请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退件。

4.决定。局领导结合提出的审查意见以及上报的相关文件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用地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四会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

第二条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满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2005年)

第六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1公顷(含本数)以下。

(二)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划拨手续。

(三)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使用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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