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资产负债表先出现而利润表后出现?为什么对外报告是由会计准则来规范?这些看似很理所当然的问题可以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的历史演化找到答案。
会计的发展不仅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而且与企业组织的发展更是紧密相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公司、公众公司,企业组织形态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与此同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统一报告、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发展也伴随着企业组织形态的发展而层层递进。
独资企业与资产负债表。独资企业的组织形态比较简单,比起股权融资,企业一般选择债务融资。这是因为信息不对称导致低利润比高利润更有吸引力,也从而导致其他股权投资退出。当企业的外部资本来源于借款的比重逐步上升时,银行或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需要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并力图获取该方面的信息。在该要求下,企业的管理当局需要通过“资产负债表”来提供债权人关心的信息。回眸历史,可以发现中世纪的意大利城邦和德国自治社区,都要求编制反映财产状况的财务报表;1673年,法国商法要求商人每两年“编制反映不动产、动产、债权和负债的财产目录”,其用意亦是在商人破产时可以通过财务报表把握企业的概况,从而采取适当措施。
合伙制企业与利润表。随着企业外借资金的增多和借款企业数目的增加,在资金有限或稀缺的情况下,必然伴随着资金成本的提高和企业未来利润的不确定性,此时企业将不再像以前那样可以较为容易地从债权人那里借到资金。为此,合伙制便出现了,这体现为企业所有权的分享,即企业所有权从独资企业阶段的所有者/管理当局独享转换为由合伙者共同拥有。在合伙制下,由于合伙利润的分配和合伙的变更,对会计信息特别是盈利信息的需要进一步凸显和增强,合伙人逐渐产生了对利润相关信息的需求。应此需求,世界上最古老的“佛罗伦萨平衡表”在意大利出现了,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合伙利润的确定。同时,在合伙制企业中,因为剩余索取权充分的激励效应和剩余控制权的“集中性”,各个股东一般都能够监督企业的管理当局,借助于企业所有权的分享,与管理当局通过签订私人契约来要求会计信息披露。
在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初期,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再加上投资需求旺盛,这些都助长了企业的诈骗行为和推行其异想天开的计划,企业本应承担的报告会计信息的义务在投资热潮中被忘却,其结果是以**公司为典型的泡沫的破灭。1845年,《英国公司法》在世界上最早提出如下要求:企业应该登记会计账簿、定期进行结算;董事应该编制“真实而公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并署名;然后,资产负债表应该经受股东代表的审查。但公司法并未对资产负债表的法定编制日作出规定,结果导致一些企业每年都提出完全相同的财务报表。这与当时人们普遍认为“会计信息披露是股东和公司董事之间的私事”有关。但是,随着19世纪60年代后期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性迅速提升,再加上格拉斯哥银行的大破产(1878)、**地产建筑公司对谢*德(1887)判例、**敦棉纺公司事件(1896)以及利对**特尔沥青公司案件(1889)等事件的影响,公众之间开始接受政府对公司的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和统一报告方法,来取得值得信赖的会计信息。
公众公司与会计准则。当企业组织形态演进至股权分散的公众公司时,众多分散的小股东由于成本效益原则的理性使然,往往并不愿意去监督企业的管理当局,同时并不愿意,也无法低成本地联合起来,借助于集体行动,利用剩余控制权的集中性与企业的管理当局针对会计信息披露展开博弈。寄希望于投资者和管理当局签订私人契约、监督管理当局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已经成为不可能。此时,由于剩余控制权已经为管理当局所掌握,他们可以通过会计信息掩盖其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追求个人私利的不道德行为,或与大股东合谋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克服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相悖和私人契约的衰败,克服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寻租行为,国家或政府的暴力介入到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中,以会计准则这种典型的方式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管制。作为一种公共契约适时出现的会计准则,限定了管理当局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域,得以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具备基本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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