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划要求;?2)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项目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3)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4)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所需费用证明;5)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6)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1)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他人代理的,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提供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1)或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资料证明。
须盖章且装订完整——在最新现状实测肇庆坐标系地形图上绘制的纸质图纸,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及注册师章;提交与纸制图纸一致的电子文件。
如不能提供则须在案件审核过程中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联合审查
确定需要开展批前公示的案件,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公示的意见,由申请单位按要求制作公示文件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并通过后,再按程序核发审核结果。
说明项目概况、保护措施主要内容、申请理由及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申请单位盖公章,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须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受理人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受理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经审核盖章的《肇庆市对建设单位实施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表》以及附图附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对建设单位确定的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接件受理人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材料不齐全,审查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审查受理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受理人在5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查受理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经审核盖章的《肇庆市对建设单位实施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表》以及附图附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对建设单位确定的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信安四路8号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市城乡规划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六十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在其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保护对象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六十一条在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五十七条对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明确使用功能,并可根据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或者编制保护规划,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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