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意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8 19:43:02 331 人看过

合同解除是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终止的方式之一,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解除,即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此种方式为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实现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一种是单方解除合同,即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可见,具备了合同解除权,合同并非当然解除,还需要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这就是合同解除的程序。

我国《民法典》565条对行使合同解除权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正是这一条看似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具备了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未履行通知程序,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对于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些法官认为只要当事人具备了合同解除权,可以直接判决解除合同;有些法官认为,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以向对方发出通知的方式进行,不能直接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即使当事人履行了通知程序,合同已经解除,法院可以确认合同解除的后果,也无需判决解除合同。换言之,法院并无判决解除合同的权力,只有对合同是否解除予以确认的权力。因此,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将面临超越职权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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