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25:18 265 人看过

部属各事业单位,工程、建筑、工业总公司并党委,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

现发布《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铁路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加强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铁路事业单位包括: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的设计院、研究所,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的研究设计院、战备舟桥处,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的研究所(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内冠“铁道部”、“全路”名称的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冠部名事业机构);事业单位内受部委托承担某项全路性工作任务的非独立的事业机构(以下简称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内党委、行政、纪委、工会、共青团和公安保卫等所有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改革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适应和促进铁路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铁道部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全路机构编制工作,铁道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由部劳动工资司和部政治部组织部组成,分别负责全路行政和党群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机构编制工作,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重大问题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人事(劳资)、组织部门分别负责行政和党群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

第六条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行政手段、法制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综合管理,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七条国家或部审批的内容,包括铁路事业单位的设置(含主要任务)、规格、人员编制总额及领导职数、第一层内设机构(含党政、业务管理机构,以下同)。

第八条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和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成立、撤销和变更经铁道部审核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冠部名事业机构及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由铁道部批准。铁路事业单位的规格,要逐步与行政级别脱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铁路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标准,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部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制定或承认的标准为依据,其他标准仅供参考。

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和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部审核,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冠部名事业机构和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的人员编制原则上在其主管事业单位总编制中调剂解决。

铁路事业单位内部人员编制的分配,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条部属事业单位、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及公司所属设计院的单位领导干部职数(含需由部任免的处级领导职数)由部审批。冠部名事业机构及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的领导职数由部业务部门商其主管单位确定。

第十一条部属事业单位和部机关直附属事业单位的第一层内设机构由国家或部下达控制数或直接审批;公司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由其总公司管理;冠部名事业机构及部委托任务事业机构内设机构由其主管单位管理。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凡须国家或部审批的机构编制审查事宜,均须由申报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同级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同意,以同级(或归口管理部门)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专文报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部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或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审批后以专文批复。

新建、扩建事业单位,需增加编制并由部投资、核拨日常经费的,须由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及有关批件,由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部内有关部门,经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部领导签发,上报国家批准后,以部机构编制委员会专文批复。

第十三条需报部审批的机构编制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设事业单位的报告:需提供有关批件及论证报告,说明新建单位的理由,单位的性质、任务、人员编制、内设机构的意见以及经费来源、基建投资的落实情况等。

(二)调整单位领导职数的报告:需说明单位领导干部职数现状、调整的意见及理由等。

(三)调整单位内部机构的报告:需说明内部机构的现状、调整的意见及理由等。

(四)调整人员编制的报告:需说明规模或任务的变化情况,原编制及现员、自然减员情况、调整的意见及理由等。

(五)其他调整机构编制等事宜的报告:分别说明现状、调整意见及理由等。

第四章编制纪律

第十四条“编制就是法规”。凡按照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批准的机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单位名称、任意或变相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超编录用人员和超限额配备领导干部。

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改变单位性质、变更隶属关系、提高机构规格、增加机构编制、增设领导干部职数等都是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违反者必须做出检查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违纪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定期了解铁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干部(人事)部门对未经部批准超限额配备的领导干部和超编制录用的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任用手续;财务部门有权拒拨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业务部门由于工作需要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面的要求,可向同级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得自行下发有关机构编制的文件或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否则,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和抵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9日 08: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总公司相关文章
  • 铁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管理,确保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明确经济责任,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出现不规范操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属各事业单位、直附属单位(不含企业,下同)以及部属企业所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包括:用本单位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的方式对预测未来有收益的项目出资;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利用货币资金购买政府债券。第四条事业单位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也不得进行境外投资。不得用财政拨付资金对外投资。第五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兴办企业,应遵守《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铁道部铁财〔1998〕47号),兴办的企业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
    2023-06-08
    278人看过
  • 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发布《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厅(局),各铁路局:近年来,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迅速增加,穿越铁路道口越来越频繁;同时火车的密度和速度也逐渐提高,铁路道口上机动车与火车相撞的事故不断发生。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应立即解决这一问题”的指示精神,现制定《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发布施行。各单位、各部门要广为宣传,要教育机动车驾驶员和广大群众严格遵守,以确保铁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附: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为了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保障行车安全,现对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特作如下规定:一、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停留。二、遇有栏木放下、音响器发出报警报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车辆、行人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最外股钢轨外侧五米以外。三、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车辆
    2023-06-08
    383人看过
  • 关于发布出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名称]:关于发布出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文号]:新政办[1999]81号[颁布时间]:1999-6-30[执行时间]:1999-6-30关于发布出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确保自治区出疆农产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出疆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声誉与竞争力,加速我区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是促进自治区农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区具有得天独厚的农业优势资源,哈密瓜、库尔勒香梨等农产品在国内外均有一定的知名度。近年来,由于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质量意识、品牌意识淡薄,出疆农产品质量下滑,市场占有率下降,对自治区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为扭转我区名优特农产品总体质量下滑趋势,保证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实施,按照自治区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
    2023-06-06
    164人看过
  • 铁道部、公安部关于成建制铁路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治安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铁道部、公安部发布文号: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工程、铁路建筑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铁路建设的任务越来越重,铁路施工单位的广大职工风餐露宿,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架桥铺路,为国家铁路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为保卫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保护广大铁路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铁路成建制工程、建筑单位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对承担国家铁路建设任务的铁路成建制工程、建筑单位的施工作业人员,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地方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对其中属于铁路工程、建筑单位临时雇佣的外地民工,地方公安机关与负责该工程安全保卫工作的铁路公安机关协商后,可以委托铁路公安机关管理。所需法律文书及证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编号后,交铁路公安机关保管使用,加盖铁路公安机关专用印章。受委托的铁路公安机关要将暂住人口统计数据按月报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
    2023-04-24
    293人看过
  • 关于发布《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重新划分驾驶员培训管理职责的精神,制定了《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养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
    2023-06-08
    295人看过
  •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执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撤消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设立深圳市交通局,加挂深圳市港务局牌子,深圳市公路局为深圳市交通局所属二级局。原规范性文件中所称“市运输局”相应修改为“市交通局”,“各运输分局”修改为“各分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运输局、深圳市港务局、深圳市公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深圳市交通局关于执行《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9月
    2023-06-08
    484人看过
  • 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发包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现将《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单位对投入合资铁路的国铁股权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本规定发布前已成立的合资铁路公司,由国铁持股单位依据本规定及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铁财〔1997〕79号)的规定,规范与合资铁路公司的产权关系和财务关系,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部财务司备案。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贯彻铁道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1996〕55号),促进合资铁路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合资铁路公司的管理,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所指的“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二、铁道部对
    2023-06-08
    394人看过
  •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的通知
    各铁路局:为适应铁路运输发展和货车技术进步,统一货车运用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规范货车运用维修工作,提高运用货车质量,确保运输安全、畅通,铁道部重新制定了《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简称《运规》,下同)现予发布(单行本另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好本规程要求做好如下工作:1.货车运用维修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铁路运输生产的第一线,负有保证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重要责任,做好货车运用维修工作,对于国民经济建设和铁路运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贯彻好《运规》是做好运用维修工作的前提,是全面提高运用维修工作水平的基本保证。各级领导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摆正运用维修工作在铁路运输生产中的位置,明确指导方针和基本任务,认真解决问题,保证贯彻进度和质量。2.做好《运规》实施前的准备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营造贯彻《运规》的良好氛围,2003年三季度内,要对有关职工进行一次全员培训,逐条学习《运规》条
    2023-06-08
    401人看过
  • 关于颁发《煤炭工业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通知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自1981年原煤炭工业部颁布试行《煤矿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来,对加强煤炭工业铁路运输管理,确保运输作业安全,以及更有效地处理煤炭工业铁路行车事故,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加强宏观管理,进一步抓好运输安全生产,在总结多年来煤矿铁路运输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重新修订了“规则”,现予以公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原“规则”即行废止。“煤炭工业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修改说明一、为了便于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参照“铁道部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增加了国家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与暂行规定以及条文解释的有关内容。二、根据《铁路法》,为便于事故处理的系统性,保持与国家铁路相一致,将原“煤炭工业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分类由特级、一级、二级、三
    2023-06-08
    435人看过
  • 关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发展,加速铁路政企分开,促进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经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自改制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二、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18号)
    2023-06-07
    437人看过
  •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1月20日证监基金字[2003]13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作质量和透明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设立、基金法规调整以及涉及行业发展的特定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参考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咨询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开展审核工作。审核程序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第三条基金专业咨询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机构投资者、基金研
    2023-06-06
    480人看过
  •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发布《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5日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船舶的安全管理,规范小型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200总吨以下的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统一管理全国小型船舶船名(含船籍港,下同)标志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小型船舶船名标志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小型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与其登记船名、船籍港一致的船名和船籍港,并接受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五条小型船舶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在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船长20米以下或受船型限制不能在规定位置标明船名标志的
    2023-06-08
    196人看过
  • 关于驻冀石油铁路煤炭系统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驻冀石油、铁路、煤炭系统单位:为尽快完成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就驻冀石油、铁路、煤炭系统等大型独立工矿区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系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一个设区城市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原则,基本符合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条件的系统单位,可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隶属于系统单位(总部)所在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称统一定为:Χ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ΧΧ分中心。二、各系统单位应参与并执行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鉴于各系统单位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在一定时期内,系统单位的分中心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独立核定内部人员编制,其负责人可由系统单位选任,报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三、各系统单位住
    2023-04-22
    477人看过
  • 关于公布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
    关于公布转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来源:作者:时间:2011/01/05苏劳社险[2002]13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苏州市市区事业单位转制中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1)40号)和我局《关于部、省属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有关社苏劳社险[2002]13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关于苏州市市区事业单位转制中有关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1)40号)和我局《关于部、省属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有关社会保险的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01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转制部、省属科研机构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公布如下,在结付退休费用和办理退休时按此基数计发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1
    2023-06-09
    154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总公司
    词条

    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总公司对公司系统内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具有统一的决定权。... 更多>

    #总公司
    相关咨询
    • 庆元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湖南在线咨询 2021-12-15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或特殊岗位,以及少量因编制紧缺而招用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在编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中的行政管理、涉密、财会、法人代表等岗位不得由编外人员担任。退休人员(除高级专家外)、辞退(解聘)人员不得聘为编外人员。
    • 事业单位编制是不是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呢?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6
      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参公编制”。“参公”严格来讲不是行政编制,是事业编制,所在单位也不是行政机关,是参公的事业单位。 三、参公单位事业编。不进行参公登记,不属于“参公编制”,只是事业编制,虽然单位是参公单位,不代表所有人员都是“参公编制”,这种事业编和“参公”不一样,任何遴选都不能考。 四、事业单位事业编。 五、工勤编制。行政机关叫行政工勤人员,属于机关工人编制,不是行政编制(公务员),只是机关
    • 是行政单位里的事业编制。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06
      事业单位如果正式成员是签订聘用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除非是劳务派遣适用。如果发生类似争议是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现行仲裁后诉讼。当然事业争议与普通劳动争议还是有一定差异的,比如对教师职称评定或岗位调换是内部问题,系不可诉的。至于不签协议,应该受法律保护的,就是事实劳动关系。不过总是有合同胜似无合同。
    •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发放办法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11
      目前政策下,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女性的退休年龄普遍低于男性,随着全民平均寿命的增加,女性平均寿命又长于男性,让女性在“黄金期”退休,是对国家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也是女性社会资源的一大损失,同时也是对个人的才能、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巨大损失。 随着社会发展,大批女工人,普遍受过高等教育,精力充沛,爱岗敬业,勤恳吃苦,完全适应目前工作要求,
    •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27
      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用工意向,用人单位聘请劳动者并与之签订的确认劳动关系的合同。通常比较正式的用人单位都会与劳动者签订与劳动内容相关的劳动合同,内容中会说明劳动范围以及报酬和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