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管辖权异议解决办法
1。劳动争议由仲裁前程序处理。如果您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双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优先管辖原则。
2.对于仲裁结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有三种情况:一种是employee诉讼,另一个是企业诉讼,第三个是双方诉讼。如果员工提起诉讼,他们通常会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因此仲裁管辖权和法院管辖权之间不会存在不一致;企业起诉时,可能存在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双方都起诉,从方便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由合同履行地的工人提出,起诉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企业提出
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仲裁时,是否直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有管辖权。从法律上讲,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可以不同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其中一个条件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明确规定了上诉法院。一般来说,在这方面,仲裁裁决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对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对裁决不服的,向某一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裁决指定了明确的主管法院,工人和雇主只能在指定法院起诉;如果裁决没有指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雇主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个条件是工人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下列劳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争议,以及因追缴养老金而发生的争议,职工退休后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费。此外,《解释》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通知的,当事人有异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予以受理;(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天期限为由作出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驳回通知,当事人拒不受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仲裁的期限确实届满,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第四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具备资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不合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第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决,纠正原仲裁裁决的错误,当事人拒不接受,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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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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