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必须要公证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3 10:52:25 90 人看过

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办理公证。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合同是可以申请办理公证的,所以股权质押合同也可以办理公证。

申请办理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一、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哪些

1、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2、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的保全

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质权人转质权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权能否质押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能办理质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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