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存在的多个证据时应以哪个为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17:53:26 361 人看过

在证据目录要按照证明目的分组,编制目录。

同一份证据既可证明甲目的,又能证明乙目的,则要在不同的分组里面提到,并编制。但可以只提交一份证据,在另一组目录备注该证据已经编排在在哪一组证据编号为多少既可。

刑事证据调查的目的

证据调查是有关人员为了收集证据和审查证据而进行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在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包括:公诉方的证据调查,主要是侦查人员的调查即侦查;辩护方的证据调查,主要是辩护律师的调查;法官的证据调查,主要是在法庭审判中进行的证据调查。证据是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中介。证据调查是司法裁判的基础。正当合理的证据调查制度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不是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多个同案犯指认一个人倒没有其他证据能认定吗

多个同案犯指认一个人,没有其他证据能认定犯罪事实吗?这要看具体情况:

每个案情都各不相同,你说的情况,无法一概而论。简单地说,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可认定犯罪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一规定,体现了证据裁判的原则要求。一个案件中,多名同案犯的供述,相对于某一被告而言,就是“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确实、充分,同时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条件,其中第三项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也就意味着全案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不相矛盾、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因此,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求:一是有适格的证据;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如果同案犯的指认,达到了上述证据链的要求,即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并据此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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