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是否为非法集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是否为非法集资,取决于合作社的集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定吸收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刑法“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II)通过媒体、促销会议、传单、手机短信和其他方式向公众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权益等形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四)吸收公众的资金,即社会上未指定的对象的资金。
未经公开,为特定目的向亲友或单位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II。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的优势
1。机制设置优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资金来源于农村,具有“民办、民管、民享”的特点,是一种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具有其他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优势。其资金来源于农民,并利用农民增加农村金融自身的“造血”功能。会员可以以较少的资金入股借入大量资金,其使用也应低于正规金融机构,以减轻农民的还款压力,帮助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2。降低成本的优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互助基于血缘、地理和人缘,成员之间相互友好,我们对家庭情况、贷款用途、信用状况有很好的了解,等等,我们可以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快速、准确地获取会员信息,简化多个审批环节,使共同基金合作在贷款操作中简单、快速、准确,既解决了会员资金需求,又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共同基金合作定期向会员发布基金信息,提高了信息透明度,降低了管理和监督的游戏成本。
3。风险防范优势
建立内外部风险防范机制。从外部看,从扩大资金规模,提高人员素质,加强监管入手。内部严格规范借贷各环节,建立会员信用档案,提取风险准备金,内外部风险防范机制在人员信用信誉、违约责任、诚信激励、延期还款等方面做出制度安排。它不仅对互助工作人员和成员施加了行为约束,确保了资金的安全运行,而且有效地避免了各种风险。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互助面临的政策风险。融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政互助的主要来源是吸收农民存款、向银行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首先,农民收入有限,即使有储蓄,他们也愿意在银行存款。互助基金中只有零散的资金,因此他们对农民人力资本的依赖非常有限。二是部分商业银行追求高收入,剩余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农民对资金的需求,政府支持金融互助的配套政策不完善,限制了对社会融资的依赖。对于大多数有贷款需求的农民来说,现有的互助存款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
2。市场准入。虽然银监会放宽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准入机制,但对初出茅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互助仍然很高。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和安全标准被用来增加风险控制,如设立专门的办公地点和安保措施,导致近年来大量的股份投资于固定资产建设,增加了设立成本。同时还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交税,向公安,消防等部门交验费。对于规模小、资金有限的金融互助,增加了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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