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所属机关学校因公殉职员工未成年子女照护基金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09:56:05 296 人看过

发布部门:台湾

发布文号:高市府人四字第093002569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四字第093002569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高雄市政府为加强照护因公殉职员工未成年子女之生活及教育,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员工,系指高雄市政府所属各机关学校编制内员工。

第3条本办法所称「因公殉职」,系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因冒险犯难或战地殉职。

二、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三、因公差遇险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在办公场所发生意外以致死亡。

第4条服务机关得视遗族之年龄及经济状况,募集照护基金。

第5条照护基金经费来源如下:

一、因公殉职员工之服务机关及社会各界之捐款。

二、服务机关商洽监护人同意拨入之给与。

三、孳息及其它收入。

第6条本办法募集之照护基金,逾新台币五十万元者,服务机关应依信托法交付信托管理;募得之照护基金在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者,服务机关得交付未成年子女之监护人或开立专户管理之。

第7条照护基金之信托,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之方式为之,信托契约以未成年子女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以服务机关为信托监察人,其期限应至所有子女成年为止。但成年仍续就学者,得延至其大学毕业。

前项信托契约应订明非经信托监察人之同意,不得任意变更契约。

第8条照护基金之用途应优先支应未成年子女之必要生活及教育费用。

第9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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