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权利质权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7 09:14:15 365 人看过

当事人设立权利质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具体如下: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无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办理背书手续。

(2)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质押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质押的,质押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的,质押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不可设立权利质权的权利有哪些

1.房屋所有权。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以应收账款出质以外的权利。

2.质权简介:

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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