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1 21:31:51 81 人看过

夫妻离婚可以分割的财产,一般是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部分。

《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内取得的以下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1063条第2项规定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离婚财产分割无效的情形是什么?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在现实生活当中离婚的时候如果请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话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来进行书写代理词和其他方面的一些法律文书,如果要书写代理词的话,是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然后提交给人民法院的,在这里也给大家简单介绍其中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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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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