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章作业受伤是不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
张某2006年5月起在某建筑公司做工,日工资5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9月下午,张某接受公司安排参加维修某地楼盘的工作。在作业时,张某在高层工作时,为图省事,违反公司操作守则规定,不幸从楼上掉下摔成重伤,当即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臂骨粉碎性骨折,右脚关节骨折。
事后,公司未作任何处理,张某向公司提出应认定为工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其工作单位认为,张某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受伤的,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因蓄意违章而受伤、致残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因此不同意张某的要求。张某只得自己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律师点评】
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即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职业伤害,无论事故的责任是由用人单位、职工还是第三者引起的,也无论用人单位在引起事故上有无过错,受伤害的劳动者主观上有无过失,均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都应承担工伤待遇的给付。
当然,不是所有的违章作业致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蓄意违章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是,如何界定蓄意违章,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法理上理解,蓄意违章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而且须是以破坏生产、经营秩序为目的的,绝不是过失违章或一般的明知。
本案中,张某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只是为图省事,而不是蓄意违章,因此应认定为工伤。
还需指出的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废止,其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二、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省、部属各类企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它企业向单位住所地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在省、部属各类企业职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它企业职工直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均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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