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的职责包括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公司亏损没钱发工资构成犯罪
首先,公司不给发工资,具备以下要件的即属于犯罪:
1、公司有支付工资的能力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2、拖欠员工工资数额较大,通常数额达到5000元到10000元的,可以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因此,公司亏损没能力支付工资的,不符合以上的要件,即有能力支付工资却不肯给,那么就不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其次,公司亏损宣告破产的,员工工资也可以优先支付。
按规定,公司破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要支付员工以下费用:
1、公司所欠员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公司拖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并且,公司破产又拒绝承担以上的费用的,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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