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报价公司暂停和恢复报价转让的有关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8:04:12 285 人看过

发行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行文号:全报价证券公司:为规范股票报价公司暂停、恢复股票报价转让行为,完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股票报价公司暂停和恢复股票报价转让的有关规定如下:一、在申请IPO过程中,(一)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材料的,应当向保荐报价券商提出申请,自受理日的次一报价日起,暂停转让股票报价并公告(二)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上市申请的,报价公司应当向负责报价的证券公司提出申请,自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结果公告日的次一报价日起,继续暂停股票报价转让并公告。暂停发行股份转让继续后,发起人报价经纪人应当协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终止发行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三)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未经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的,报价公司应当自审核结果公告后的次一报价日起,向保荐报价经纪商提出申请,恢复报价转让,并予以公告。报价公司不申请的,报价牵头经纪商应当在审计结果公告日的次一报价日强行恢复股票报价转让。2、报价公司发生无前例或者有不确定因素的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报价公司认为因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转让报价的,应当暂停或者恢复转让报价,(二)报价公司有重大事项,未申请暂停转让股票报价的,应当向保荐报价券商提出申请,经券商审核同意后的第一个报价日起暂停转让股票报价,发起人报价经纪商认为有必要暂停转让的,应当在知悉重大事项后两个报价日内(三)重大事项取得相关许可或者不确定因素消除后,暂停转让股票报价并公告,报价公司应当及时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向保荐报价券商申请恢复报价转让。(四)因重大事项暂停转让报价股份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限届满后,报价公司应当在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报价日向发起人报价经纪人申请恢复报价转让,并予以公告;报价公司未提出申请的,保荐报价证券公司应当在期满后第一个报价日强行恢复报价转让。在暂停要约转让期间,要约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不恢复要约转让的原因和预计恢复要约转让的时间。发行股票的证券公司应当监督发行股票的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报价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报价保荐证券公司应当发布风险警示公告(五)报价公司在12个月内暂停转让报价3个月的,暂停转让股票报价超过五个报价日的,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3、负责报价的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做好对报价公司停牌、复牌和信息披露的监督工作。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业协会200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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