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公路交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对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加快公路建设对于实现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推进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支持力度,改善公路建设环境,进一步加快我区公路建设步伐,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
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公路交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我区地域辽阔、资源分布广泛、人口居住相对分散,加快公路建设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公路建设对推进国民经济发展、扩大对外开放、维护新疆稳定、巩固边防安全、促进各族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研究支持加快公路建设的措施办法,把公路交通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造福各族人民群众的先导性和基础性产业来抓,努力为公路交通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我区公路交通快速发展。
二、继续用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
坚持“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十五”以来,我区坚持“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加大国、省道公路建设投资力度,加快公路交通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条件,极大地改善了投资环境。今后一个时期,“贷款修路、收费还贷”仍将是我区公路建设基本的筹资模式。支持收费公路的建设、发展和管理,为实施“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创造良好的环境,建立公路交通建设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共同责任。要进一步强化公路收费管理,任何单位、部门都不得减免通行费和各项交通规费。
三、实行分级负责,多渠道筹措公路建设资金
(一)公路建设实行分级负责。国道和省道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农村公路由各地、州、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鼓励各地按照自治区公路发展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自主融资、自主建设本地公路工程(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除外)。对纳入国家建设计划的项目,国家补助资金由自治区全额拨付。
(二)对交通主管部门使用贷款投资修建的资源开发、旅游开发等专用公路,从资源和旅游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或通过收取通行费补偿公路建设投资、养护费用和偿还银行贷款。
对条件成熟的资源开发、旅游开发等专用公路,鼓励开发投资者自主建设。
(三)为吸引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各地可优先对公路建设项目投资者出让公路两侧或其他地段的土地使用权,项目投资者享受土地出让的优惠政策,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四)鼓励有条件的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社会融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BOT等多种模式进行建设,鼓励已建成的收费公路有偿转让经营权。各级政府应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鼓励利用外资加快公路建设,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公路建设。
(六)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加大协调力度,争取国家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和投资补助资金更多地用于我区公路建设。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一)自治区区级财政每年新增收入中的5%、县级财政每年通过支出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专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
(二)承担自治区公路项目建设的企业所缴纳的公路建设营业税,作为该项目所在地区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
(三)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轮式拖拉机、机三轮、摩托车养路费的具体征收工作,所征费用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如有剩余,应用于公路建设。
(四)将车船使用税的50%专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五)用好“一事一议”农民自愿筹资和投工投劳方式,充分调动农民自愿建设家乡道路的积极性。
(六)农村公路建设和乡(镇)客运站点建设要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七)将重要牧区道路和天然林保护区的道路逐步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五、明确责任,提高效率,做好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
(一)加快和简化办理公路建设征地手续。国、省道公路建设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地类、统一办理用地手续。
(二)国、省道公路建设项目凡涉及土地收费项目,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能减免的均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按照现行规定的低限标准执行。
公路建设用地涉及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的各项补偿、安置费用,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部门统一收取,坚决杜绝重复收费。
(三)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的公路建设项目,涉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收取土地补偿费;占用国有宜林地、次生林,不收取土地补偿费。公路建设免收由地方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补偿费、城镇建设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占用费等全部相关规费。施工区域内当地有关收费项目予以免收。
(四)对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在项目立项之后公路建设用地(包括永久和临时用地)上新建的房屋等设施、抢种的植物一律不予补偿。公路设计划定为料场范围的土地,不得改变土地性质,不得转让。项目所在地政府应确保公路建设用地,公路料场。
(五)公路建设涉及电力、通信、管道、小型水利等设施拆迁的,应由产权人自行拆迁,建设单位负责补偿改迁工程的直接费用,并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监督,限期拆迁。
(六)各级政府应领导组织好本辖区公路建设的房屋拆迁和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生活不受影响和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公路建设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公路建设管理力度,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效益。要结合区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制定公路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公路建设的目标、规模、技术标准,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坚持科技创新,提高公路建设的科技含量,加强公路建设前期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强化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完善质量监督体系,提高公路交通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公路交通建设市场,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违纪违规、暗箱操作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公路交通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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