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留置权是指依法占有对方船舶并以其折价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广义留置权适用于造船人、修船人未履约的情况,狭义留置权适用于合同另一方未履约的情况。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优先于船舶抵押权,但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船舶时消失。
船舶留置权是指依据合同约定占有对方船舶的一方,当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类型。
广义的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造船合同、修船合同的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留置所修造并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狭义的船舶留置权通常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由各国海事法规定。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船舶留置权是一种依法依据合同约定,当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占有并留置对方船舶的权利。留置权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类型。广义的留置权适用于造船人、修船人,在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并优先以折价或变卖价款受偿。狭义的留置权则由各国海事法规定,适用于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未履行时留置所占有的船舶,同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留置权的消灭条件是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修的船舶。在受偿顺序上,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而船舶抵押权则在其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七条 【所有权内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 船舶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八条 【优先权行使】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书面形式】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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