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着手实行了诈骗,但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未能诈骗成功的,是诈骗未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奸未遂具体如何认定
强奸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强奸未遂包括两种类型:(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对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三、与未成年发生关怎么判刑
与未成年发生关系怎么判刑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首先,应当将未成年分为未成年的男性和未成年的女性。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同未成年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同未成年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构成强奸罪。
二、将未成年的女性,再分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和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1、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该幼女是否自愿,行为人均可以构成强奸罪。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但此处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若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行为人对该实际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年龄产生了认识错误,而与之产生性关系,且该幼女是自愿的,不适用《刑法》关于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一条款的规定。
2、同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构成强奸罪,应考虑该未成年女性是否是自愿的而定。
(1)若该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是自愿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
(2)若该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不是自愿同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且应当从重处罚。
3、同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其量刑规定如下: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a.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b.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c.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d.二人以上轮奸的;
e.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f.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a.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b.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c.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d.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e.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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