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22:02:55 184 人看过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996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其

湖南省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6年10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设立调解委员会,应当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接受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省、地、州、市、县(市、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管辖范围仲裁劳动争议。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仲裁员的具体任职条件,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央、省属驻长沙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驻长沙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和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劳动争议。

地、州、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的范围,由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的,劳动争议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提出。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十条下级仲裁委员会对其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仲裁委员会审理。

第十一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重证据。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查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二条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应当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根据,但违反法律、法规的除外。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十四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仲裁员可以调查收集证据。

仲裁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有2人以上进行,并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相互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当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函告委托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三)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又不愿调解的,或者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调解期满未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调解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案,逾期则视为调解不成。

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申请调解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60日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员和2名仲裁员组成,并设立1名书记员。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1名仲裁员审理。

第十九条仲裁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依法需要回避的,按下列权限决定:

(一)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决定;首席仲裁员为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时,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仲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第二十条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自行和解后,申请仲裁的一方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着重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二十二条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决定,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三条仲裁裁决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仲裁委员会重新审理。

当事人对重新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必须履行。当事人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5月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同时废止。

1997年1月7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15: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文章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
    江苏省劳动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理解的请示”(苏劳仲[1994]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2023-04-22
    222人看过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时间:20000928实施时间:20010101内容分类:节能管理题注:(2000年9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正文: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发展计划、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节能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支持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和产业;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和节能示范工程,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鼓励开发先进节能技术
    2023-04-24
    411人看过
  •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7日公布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水土保持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共同防治,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谁治理开发谁受益
    2023-04-24
    9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是什么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长远来看,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会产生六个方面的积极影响。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
    2023-04-24
    245人看过
  • 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第三条处理劳动争议,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双方均应维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有激化矛盾行为的当事人应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第二章调解第七条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设分支机构的,也可在分支机构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
    2023-04-22
    171人看过
  •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三章水、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第四章用水管理第五章水害防治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第三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兴利与除害并重、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水利的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
    2023-04-24
    22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产生的争议。 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 更多>

    #劳动争议处理
    相关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庭裁决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这双方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施条例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2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保障队伍建设的指导,将专业保障队伍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并为其组织建设、训练演练提供必要的保障,发挥专业保障队伍在应急救援行动中的作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2
      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条例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02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