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10:54:45 189 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有以下这些:(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这两种情况是适用监视居住的基本条件,即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可能判处《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中的管制、拘役以及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但除这两种情况以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可以适用监视居住,主要表现为后面五种情形:

(3)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时,可以适用监视居住。这样规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治疗自己的疾病或者胎儿、婴儿的健康成长。在适用这项规定的时候,应当注意,对于符合本项规定,但是具有很大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监视居住而予以逮捕。

(4)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发现其涉嫌的罪行比较严重,但是在法定的期限内又不能将证据收集齐全,提请逮捕的证据尚不充分,释放犯罪嫌疑人又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这样做,既能够适应办案的需要,又能够不违反法律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定。

(5)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提请逮捕时,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将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同时开展侦查活动。如果人民检察院未通知补充侦查,但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需要提请复议、提请复核的,也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

(6)公安机关对于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结案的仍需要继续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在办案实践中,由于有些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加上目前公安机关的装备落后,造成了在法定的侦查期限内不能结案,对于这些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其犯罪嫌疑并未排除,还需要继续查证,将其放于社会仍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因此,可以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7)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同时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复核。

在了解了什么是监视居住之后,相信大家也知道一般在什么情况下会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了吧。我国法律中也对监视居住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即要求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但实践中,却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指定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5日 20: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监视居住批捕情形都有哪些
    一、监视居住批捕情形都有哪些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二、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能不能同时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使用范围相同,凡是能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不能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适用。对于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什么情况下选择监视居住
    2023-04-16
    208人看过
  • 可用监视居住应当抵折刑期情形有哪些
    1、被监视居住人有固定住所,却为其指定居所。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单位明知被监视居住人有固定住所,但为了图方便或者出于某种需要,却另行指定居所。这种做法实际是变相地剥夺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这种情形下的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2、在法定的羁押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包括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监狱(含少年管教所)、劳动教养所和收容教育所等。从对被监视居住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上看,这样与拘留、逮捕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在法定羁押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3、在办案机关的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包括办案机关的办案点或自建的工作站、公安的留置盘问室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固定住所所强调的是以居住的房屋为核心的生活区域,而这些地点不仅性质上是工作场所,而且不具备必要的、基本的生活条件,因此,在此类地点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法律依据: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
    2023-03-07
    470人看过
  • 法律规定监视居住住哪,监视居住的监督规定是什么?
    一、法律规定监视居住住哪法律规定监视居住住家里或者是在办案机关指定的地点,监视居住是住在当事人的住处(家里),指定监视居住则是办案机关指定地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二、监视居住的监督规定是什么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规定的“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
    2024-01-11
    342人看过
  • 哪些情形下监视居住可以解除监视居住会在什么地方执行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的地点,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
    2024-05-12
    301人看过
  • 哪些情形不得要求指定监视居住的有刑事责任的人
    指定监视居住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擅自离开指定住所,监视其行动的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更合适的监控居住措施;(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控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居住进行监控。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监视居住。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
    2023-08-07
    472人看过
  • 违反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违反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1、提前确定协议:若家庭成员之间已经对于父母的医疗费用承担做出过明确的协商和约定,则需坚决按照制定好的协议来执行,并对其他的兄弟姐妹提出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要求。2、主张均等负担原则:若在前述过程中未曾出现关于医疗费用负担的明文规定,那么一般而言,子女们应承担起同等比例的父母医疗费用。这主要是根据家庭成员间的互相扶持以及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来确立的。3、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具体经济状况: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若某个家庭成员此时正处于经济上的困境之中,其他的家庭成员或许能够根据他们的实际经济状况进行通融,调低或取消其支付医疗费用的数额。这种处理方式有助于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相处,防止因为小的纠葛而破坏家庭内部的和谐与团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
    2024-04-28
    430人看过
  • 哪些情形监视居住应当抵折刑期
    1、被监视居住人有固定住所,却为其指定居所。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单位明知被监视居住人有固定住所,但为了图方便或者出于某种需要,却另行指定居所。这种做法实际是变相地剥夺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这种情形下的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2、在法定的羁押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包括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监狱(含少年管教所)、劳动教养所和收容教育所等。从对被监视居住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上看,这样与拘留、逮捕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在法定羁押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3、在办案机关的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包括办案机关的“办案点”或自建的“工作站”、公安的留置盘问室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固定住所所强调的是以居住的房屋为核心的生活区域,而这些地点不仅性质上是工作场所,而且不具备必要的、基本的生活条件,因此,在此类地点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4、在被监视居住人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
    2023-03-24
    179人看过
  • 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
    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为了更好地去处理案件,常常会在法律的允许下,对于相关案件有关联的人进行监视,以得到准确的案情相关信息。在社会不断地发展下,国家对于这一法律条例也在做着完善,那么新的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呢。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1、监视居住的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2、监视居住的执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材料及时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为了更好地监督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
    2023-06-04
    242人看过
  • 哪些情形属于监视居住的有碍侦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一、监视居住能否在行政拘留所执行监视居住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由此可知,监视居住的场所为住处或居所,被监视居住的人没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对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监视居住的场所为指定的居所。我们认为,所谓的住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连续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采取监视
    2023-03-21
    116人看过
  • 哪些情形下监视居住转逮捕
    一、哪些情形下监视居住转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二、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能不能同时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使用范围相同,凡是能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项强制措施不能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适用。对于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什么情况下选择监视居住
    2023-04-16
    226人看过
  • 监视居住中哪些情形会有碍侦查
    第一,嫌疑人可能会实行逃跑、自我伤害的行为的;第二,被监视居住期间可能存在销毁、伪造证据,阻碍证人作证或会串供的;第三,在其住处实行监视居住可能会有人身危险的;第四,可能会导致一起作案的人员逃避、阻碍侦查人员进行侦查的;第五,其家属或单位的人员和犯罪有关系的。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根据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这两种情况是适用监视居住的基本条件,即监视居住主要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包括可能判处《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中的管制、拘役以及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但除这两种情况以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可以适用
    2023-07-02
    461人看过
  •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一、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二、什么情况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
    2023-03-20
    484人看过
  •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哪些情形可以不起诉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23-04-21
    332人看过
  • 监视居住通知无法通知亲属的情形有哪些
    一、监视居住通知无法通知亲属的情形有哪些1、在指定监视居住中,无法通知亲属的情形包括:(1)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2)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3)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五条二、监视居住的具体程序1、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2、监视居住的执行与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
    2023-06-19
    478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哪些情形监视居住可以抵折刑期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19
      1、被监视居住人有固定住所,却为其指定居所。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单位明知被监视居住人有固定住所,但为了图方便或者出于某种需要,却另行指定居所。这种做法实际是变相地剥夺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这种情形下的监视居住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 2、在法定的羁押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包括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监狱(含少年管教所)、劳动教养所和收容教育所等。 从对被监视居住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程度上看,这样与拘留
    • 可以适用监视居住规定的监视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09
      根据刑事诉讼发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具体可以对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
    • 符合哪些条件可以启动监视居住,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28
      监事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指定监视居住为例,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
    • 有碍侦查情形的监视居住都不是刑事诉讼中的那些情形
      广西在线咨询 2021-11-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障碍侦查:(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逃跑的;(3)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所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或者单位人员与犯罪有关的。
    • 哪些情形下可以被监视居住,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8-29
      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相关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