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
1、执转破的启动程序。与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启动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原则不同,在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具备破产要件时,可通过两种方式启动执转破程序:一是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二是执行法院征询当事人(包括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意见,在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任意一方书面同意后,依职权启动执转破程序。
2、不同意的处理。依据《指导意见》第4条之规定,执行法院征询当事人意见后,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继续执行程序,即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应当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形下,不得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笔者已在执行系列文章之《参与分配制度》一文中陈述具体理由,在此不作赘述。
3、异议的处理。依据《指导意见》第7条之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二、什么是执行转破产程序
执行转破产程序是指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破产原因,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受理破产的程序。
三、执转破的条件
1、对象要件:执转破应限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案件,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适用执转破规则。
2、意思表示要件:执转破应经过被执行人或者至少一个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执转破程序,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破产原因要件:在破产原因要件方面,要以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作为依据。一般而言,只要债务人经强制执行,没有财产或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即可以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符合破产原因,即具备转出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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