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未到位股权收益如何确认
基于权义统一原则,就管理权和分配权而言,股东只能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对其未出资部分则不享有权利,即使追补了出资,也只能对此后的公司管理和公司盈余主张权利。除非公司内部约定了不按照实缴的资本分配红利。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同时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缴纳出资。如股东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就是出资瑕疵,其形成的股权,称之为瑕疵股权。未足额出资的股权是瑕疵股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公司法》第4条规定: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股权的具体内容,也是较普遍的股权分类即自益权、共益权。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是公司股东就可以享有其投资所带来的利益,而股东出资不足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对于股权收益的分配,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股东分红的原则有哪些
1、股东分红的原则新公司法明确允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
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
股东之间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取股利,出资90%的股东可分取60%股利,出资10%的股东可分取40%股利;
也可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2、股东的平等原则股东依其持有股份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则。
它是民商法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在股份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它要求股份公司的股东应在股份基础上而非人数基础上,平等地享有股息红利分派、表决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平等地承担出资义务。
因人数众多,相互联系松散,重大事项都实行多数票决定原则,具体经营管理又委托给董事会等机关负责。
因此,股东平等原则对于维护一般股东利益,防止董事、监察人或少数股东独断专横,具有重要意义。
但其并非毫无例外,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持有后配股、优先股等股份的股东权利,可给予差别待遇,如限制其股息、红利分派、剩余财产分配的时间和表决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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