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工资总额管理和内部工资制度
审批程序
(一)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1、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实现利润是指会计年度内经营活动实现的盈亏总额。当年利润基数的核定,参考本企业前3年情况和同行业平均水平,原则以上年实际为主确定。以后年度以上年实际实现的利润额为基数。
2、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工资总额为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行员工资、各种津(补)贴、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当年基数的核定,参考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和本企业的人均利润水平,以上年实发工资数为主调整确定。以后年度,工资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因素包括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成建制划出划入和随实现利润增减而实际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
3、挂钩工资浮动比例和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工资浮动比例根据企业工资利润率高低,一般在1:0.3---0.8之间确定。工资总额基数大于实现利润基数的企业,浮动比例要低于1:0.5。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提取,按照实际利润增减的幅度和确定的工资浮动比例计算。企业要按月或季予提,年末按实际利润完成程度和核定的浮动比例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经济效益下降时,要按照同比例下浮工资。
当年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不得超过同期利润增加额或增加新的亏损。当年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要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存储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可以跨年度使用。
4、考核指标。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同时要考核企业投资收益或费用率和工作服务质量。当年完成考核指标,可以提取新增效益工资;未完成考核指标的,按照每降低1%,扣减0.3%新增效益工资。具体考核指标由市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审定并考核。
企业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二)工资总额管理和内部工资制度
1、企业发给职工的任何工资收入要纳入挂钩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提取,列支成本、费用,纳入“应付工资”科目。违反规定多提或少提工资扣减下年工资基数。
2、企业在确定的工资总额内,执行何种工资制度和内部分配办法,由企业自主决定。但在一个企业内部,应执行一种基本工资制度,企业内部工资制度已经确定后,应报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企业要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发放职工工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开户银行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
(三)审批程序
1、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填报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挂钩方案报审表,附前3年经济效益情况、劳动统计年报及测算说明,经市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以后年度,报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2、年度终了后3月内,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执行情况由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清算。
[详见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工资管理的通知》(1999年冀劳[1999]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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