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不答辩的,第一审开庭前,人民法院发现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什么是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为保证案件的审理,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权的实质是移送案件,而不是移送案件的管辖权。这是对管辖权错误的纠正措施。管辖权转移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不排除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转移。移交管辖权的条件:
(1)被起诉法院已依法受理案件
(2)被上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
(3)被告法院认为受理案件移交的法院有管辖权
2。管辖权转移的例外情况:
(1)如果无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实质性审判,且当事人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则无需将案件转移到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3)根据恒定管辖权原则,法院的管辖权不受住所变更的影响,当事人起诉后的惯常居住地和行政区域
注:管辖权只能转移一次
第四条管辖权转移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被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被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因此,转移管辖权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I)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未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不属于本院管辖,不存在管辖权转移问题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只有依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辖权。这是移送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规定的“不再自行移送”的含义,从而正确理解和适用转让管辖权。所谓不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对移送案件的裁定,对受理移送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被移交案件的法院必须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移交。被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没有管辖权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一规定不仅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争夺管辖权,而且可以防止诉讼延误,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被起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惯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或者再审。在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实质性审理,当事人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或者不需要移送管辖,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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