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主卖抵押房屋被判无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9:54:52 402 人看过

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认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抵押房屋协议无效,判决买受人搬出抵押房屋。

2008年3月13日,杨德明以其房产作抵押向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万元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杨德明借款后,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息。2011年2月11日,杨德明与韦永红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房屋出售给韦永红,2011年4月25日,杨德明以查档为由,在隆林县房产管理局擅自拿走《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给韦永红。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知道此事后,要求韦永红退出房屋或者代为偿还贷款本息未果,遂以杨德明为被告、韦永红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德明向原告广西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万元,没有按约定偿还本息,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诉请被告杨德明偿还借款本息,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德明没有经抵押权人同意,在借款抵押期间将抵押房屋出卖给第三人韦永红,第三人韦永红明知该《房屋所有权证》内载明设定抵押权事项,担保物权尚未消灭的情况下仍然买受,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原告诉请第三人韦永红搬出抵押房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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