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如下:
1、纯粹的财产权利;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
3、诉讼上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什么是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的主张对象应该是什么人
代位权的主张对象应该是债务人的相对人,即次债务人。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之相关的从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三、哪些情况不能行使代位权
:1、非财产性权利。例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婚生子女的否认权等。这些权利的行使虽然间接地会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产生影响,然而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2、主要为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例如,继承或遗赠的承认或抛弃的权利、抚养请求权、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权利虽为财产利益而产生的权利,但其行使与否以及行使的范围,即如何使之具体化,应依权利人本人的主观判断而定,他人自不得代位行使。3、不得让与的权利。主要是指那些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或者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这些权利的成立与存续,与权利人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而不得由他人代位行使。4、不得扣押的权利。例如,养老金、救济金、抚恤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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