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中国再保险发展历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19 07:02:55 417 人看过

再保险在保险行业中承担着分散风险的重任,但长期以来,在我国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再保险的意识还较为淡薄。华东政法学院郑云瑞博士对再保险研究颇深,从本期开始,《天下保险》专刊将连续刊登郑博士有关再保险的文章,希望能够引起各方面对此的关注。

什么是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为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分保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承担的部分或者全部风险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换言之,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形式,即保险的保险。保险所适用的原理大多可适用于再保险。《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保险有直接保险和再保险之分,直接保险发生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双方约定的保险赔偿责任。再保险则发生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保险同业之间,保险人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通过与其他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的方式,再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转移给这些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原保险人先行向投保人承担保险责任,再向再保险接受人要求其承担再保险责任。

在再保险关系中,分出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之为分出公司或者原保险人,原保险人分出的业务称为分保业务;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称之为接受公司,或者分保接受人、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接受的业务称为再保险业务。

例如,如果上海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火灾险,那么,上海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是被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承保的火灾保险向中国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中国再保险公司同意接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分出部分的火灾保险业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再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再保险费,那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再保险业务的分出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则是再保险业务的接受人。在以上的保险关系中,上海金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是被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原保险人,而中国再保险公司是再保险人。

如果再保险人将再保业务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这就是转分保或者再再保险。换言之,转分保就是再保险的再保险。分出保险业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转分保分出人,而接受保险业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转分保接受人。

转分保的目的是为了彻底分散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转分保接受人向转分保分出人所收取的费用,称为分保费或者再保险费。而分出公司在承保业务时有一定的成本开支,因此,分出公司应向接受人收取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称为分保手续费,通常称之为分保佣金。

危险单位的划分

在再保险实务中,危险单位的划分极为重要。危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危险单位的划分非常复杂,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根据不同险种和不同的情形来决定。例如,汽车险是以每一辆汽车为危险单位,船舶和飞机等保险的危险单位,也是如此。从保险实践来看,危险单位是由保险人决定的,但是,我国的《保险法》规定了危险单位的审批制度,《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对于每个危险单位,分出公司应根据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确定自己应承担的责任的限额,这个限额称为自留额。每项再保险业务,分出公司均应有自留额。我国的过去的和现行的保险立法均对自留额有明确的规定,如1985年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营人身保险以外的各种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负责任,除保险管理机关特别批准者外,不得超过实收资本加总准备金(或公积金)的总额10%。超过这个限额的部分,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现行的《保险法》也对自留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再保险人同意接受分入的保险份额,称为分保额或者分保责任。对再保险接受公司而言,分保额可以称为接受额或者接受责任。在保险实务中,自留额和分保额均是按照危险单位来确定的。

中国再保险公司

1979年中国国内恢复保险业务以后,在近十年的时间里,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保险公司,所以在国内不存在再保险市场的概念。直至上世纪80年代末在深圳、上海两地相继成立平安和太平洋两家保险公司,才形成了再保险市场架构的雏型。

进入上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我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国内再保险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丧失了原来完全垄断模式的优势,各种弊端逐渐显现。新保险公司的不断设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经营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局面开始被打破,再保险业务的经营逐渐趋于多元化。

我国自1988年开始实行国内法定再保险,保险公司应将其每笔业务的30%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进入上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保险公司的增加,法定再保险全面展开。法定再保险的目的在于稳定保险业的经营,提高国内市场的承保能力,防止保费外流。

1992年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获准经营国内和国际再保险业务。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默许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从而使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彻底打破,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均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进行了改革,改组后的中保集团设立了中保再保险公司,这是我国建国之后出现的第一家专业的再保险公司。该公司于1999年再次改组,正式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

2003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又再次改组,中国再保险公司改组分两步:第一步是组建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第二步是由新组建中国保险(集团)公司以投资人和主发起人的身份,设立由其控股的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的控股子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引入合格的战略投资者,集团公司将保持40%至60%控股比例。

在2003年12月完成了控股子公司的招股和设立工作,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及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在北京成立。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控股60%设立的直接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在上海成立。重组后的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39亿元,对这两家专业子公司分别控股45%和45.1%,代表国家持有子公司股份并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法定分保存续业务、经营非主营业务及其他管理职能。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商业再保险业务。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的设立,改变了财产、人寿混业经营现状,实行国际通行的分业经营模式,防范和化解了经营风险。

但是,2003年10月24日之前我国只有中国再保险公司一家专业的再保险公司,2002年年末的资产总额大约25亿美元;而德国有28家再保险公司,瑞士有13家再保险公司,其中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权益性资产为114亿美元,瑞士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为94.7亿美元。慕尼黑再保险公司长期居于世界再保险业榜首的地位,拥有世界各地的客户5000多家,地域遍布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瑞土再保险公司、科隆再保险公司等也与其实力相当。相比之下,我国再保险公司无论是数量,还是资产规模,均与国外的再保险公司相距甚远,无法相提并论。

外国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和通用科隆再保险集团等,已经陆续进入我国的再保险市场。2003年10月24日,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北京成立;2003年12月19日,瑞士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北京成立;2004年6月6日,科隆再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获准在上海设立。目前,中国再保险市场上已有四家专业再保险公司,极大地扩展了中国的再保险市场的吸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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