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不得因破产、兼并等情形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A: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使用农用地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与“非农建设”的表述相对立。因此,将本法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概念理解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或者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理解为第六十三条的含义之一,“农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农用地使用的规定和第六十三条的逻辑,因此这种理解是合理的。但是,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不同于农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原用途是非农建设,与“非农建设”的表述不冲突。从事物的性质上看,不存在建设用地能否用于非农建设的问题;从逻辑上看,不存在禁止建设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问题。因此,如果第六十三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建设用地,也就是说,本条还包含“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含义,显然与上述相关条款相悖,不合逻辑。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只是农民集体土地的一种,二者概念不尽相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农用地之间存在差异。农民集体土地中农用地的用途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是“非农建设”。一般不理解,第六十三条禁止农民集体土地的一切租赁活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出租。规范性指导意见:《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利用管制制度。国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行耕地专项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出具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确认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给使用权确认证书;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为确认林地、草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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