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汇票背书转让?
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
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非转让票据权利的其他目的而为的背书。
二、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吗
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汇票如果其收款人为个人的,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背书转让。汇票必须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转让给没有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在背书时,背书人必须在银行汇票第二联背面背书栏填明其个人身份证件及号码,并签章,同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并填明背书日期,被背书人按规定在汇票有效期内,在被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填制一式二联进帐单后到开户行为办理结算,其会计核算办法与一般银行汇票收款人相同。
兑付行收到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下同)交来的汇票及解讫通知后,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对于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银行主要审查: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同时提交;汇票上的收款人是否为该收款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收款人盖章(或被背书人)处加盖预留银行印签,是否与进帐单上的收款人名称相符;汇票上的印章是否真实、符合规定;汇票上的金额是否由统一订制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汇款金额是否一致;汇票本身是否真实,有无防伪标志,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有无涂改;汇票的付款期是否超过;实际结算金额是否在汇款金额以内,与进帐单所填写的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的的结计是否正确等等。对于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除了审查上述内容外,还要审查收款人的身份证件、收款人在汇票上的背书以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发证单位。审查无误后,银行即会办理有关结算业务。
三、背书的效力
背书的效力即背书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背书目的不同,背书的效力亦不同,下面分别论述。
1、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
(1)票据权利的转移。首先,当背书行为有效成立以后,即发生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被背书人取得票据权利,成为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转移,是背书的基本效力。其次,依背书转移的票据权利,是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不仅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还包括再背书转让票据的权利,票据上有保证人签名的,对保证人的权利也一并转移,而无需另行保证手续。最后,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的受让人,除为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外,一般都能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因背书转让而被切断,不能用于对抗持票人。这与民法上普通债权的转让有所不同。普通债权的转让,债务人能对抗出让人的抗辩事由,都可用以对抗受让人。
(2)票据权利的担保。背书人应该按照汇票的文义,对被背书人和其所有后手担保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依背书转移的票据权利,主要是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可能会因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而难以实现。为保障持票人能够安全的实现票据权利,票据法一方面要求付款人对持票人按期提示承兑的汇票,及时予以承兑或拒绝;对予以承兑的,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另一方面,票据法规定,在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背书人承担担保责任,即持票人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的背书人应当向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偿付票面金额和追索费用。
(3)票据权利的证明。持票人所持票据上的背书,只要具有形式上的连续性,法律就推定他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他可以不必证明实际权利取得过程而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对此,我国票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背书连续对持票人产生权利证明的效力,持票人无须另外举证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如背书形式上不连续而实质上连续,票据并非无效,仅背书间断后的持票人不得主张票据上的权利,若持票人能以实质连续证明背书的连续,则可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就付款人来讲,对背书连续的票据进行付款的,为票据法上的有效支付,付款人可因此免责。
2、非转让背书的效力
(1)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其效力如下:
第一,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代理行使票据权利的证明委托收款背书的目的是委托收款,背书人通过委托收款背书授予被背书人票据代理权,不用再另行委托。
第二,也是被背书人享有票据代理权的证明被背书人持有委托收款背书的票据,就证明其享有票据代理权,而无须提供其他权利证明。
第三,委托收款背书决定被背书人代理权的内容被背书人代理权的内容是行使请求承兑、请求付款等权利,被背书人虽持有票据,但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设质背书的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在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其效力如下:
第一,设定质权。背书人在票据上背书设质并将票据交被背书人占有,从而为被背书人设定了质权,对原因关系中的债务起担保作用。
第二,证明质权。根据设质背书的文义即可证明被背书人有票据质权,无须以质押合同来证明权存在。
第三,责任担保。设质背书担保的债务,到期未履行时,被背书人得行使票据权利,请求付款人付款。背书人应担保被背书人能够得到付款,否则被背书人可以对包括背书人在内的票据上的签名者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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