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哪些刑事申诉应当受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6 17: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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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以下刑事申诉应当受理: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被害人可以申诉,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死亡的近亲属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三)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四)不服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且经过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复查的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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