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76号(数源软件园20号楼)。
法定代表人石钟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楼一萍,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3号。
法定代表人陈显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其新,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法索联盟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坂上市镇1号。
案由: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原告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1月6日签订了软件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大型版1套、工作组版6套、单机版47套,并约定被告不得复制或超范围使用该软件。原告发现被告使用该软件的数量多达238套,其中181套属于非法使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
1、停止使用未经授权的涉案计算机软件;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13600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原、被告于2003年11月6日签订了软件销售合同,被告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该软件。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就本案纠纷不再主张任何权利;
二、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九百二十二元,减半收取六千九百六十一元,由杭州新中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三、双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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