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洗钱罪的必须证据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3 01:36:15 133 人看过

在对于洗钱案件展开深入调查过程中,警方所需搜集的相关证据不仅仅局限于某几个方面,而是覆盖了广泛的领域和维度。

其中包含但并不仅限于以下几个要点:

1.物证层面:这部分所涉及的证据包括了用于实施洗钱活动的各种工具(诸如:银行卡、结算设备、印章、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等)及其相应的照片;涉案物品(包括不动产、准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收益等)及其照片;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物证。

2.书证层面:这部分主要涵盖了犯罪分子的银行账户交易详情、特殊的资金支付记账、洗钱犯人和其相关账户的往来资金记录、涉嫌参与洗钱活动的企业的财务账本和记账凭证等。

3.证人证言层面:这部分主要涉及到上游罪犯违法行为的详细情况、他们与洗钱犯之间的关联关系、双方为实现洗钱目的而进行的协调沟通的详细信息、洗钱罪犯在提供协助时对上游犯罪行为的理解深度,以及上游犯罪分子的非法收入和他们用以洗钱的收益详情等。

4.其他相关信息层面:除了上述三个方面之外,还可能涉及到洗钱的具体地点、时间、方式、金额大小以及负责执行的个人和操作流程等信息。

除此之外,警方还需倾听受害者的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供词和辩护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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