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订立、履行和终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0:20:50 220 人看过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订立普通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申请货物运输的行为是要约。船运公司在运单上注明船名并签字,即验收,运输合同成立。普通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口头形式,但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书面确认合同的成立,双方当事人都应这样做。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电传和传真应具有书面效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I)承运人的责任。因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负责。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负责的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过境港和卸货港由承运人控制的所有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是指从货物装船时起至货物从船上卸下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控制下的整个期间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或者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交付货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交付货物的,托运人有下列责任:

支付运费

包装货物并申报货物信息

办理货物运输手续

托运危险货物的责任

(III)货物交付

1。货物交付方式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方式包括实际交付和象征性交付。实际交付是将货物直接交付给收货人或其指定人员。象征性交付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如卸货港无人提货或两种交付方式中收货人延迟或拒绝提货时,将货物放置在适当的地点并通知收货人提货,实际交付是一般原则,符号交付是例外,即只有在实际交付不可能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符号交付。货物检验和通知

收货人从承运人处收到货物时,有义务检验货物。货物状况不良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承运人。如果货物明显丢失或损坏,应在现场发出通知。不通知的制裁是,由于初步确定交付时的国家与提单中的记录不一致,因此举证责任从承运人转移到收货人。但是,如果收货人在交付时已与承运人对货物进行了联合检验或检验,承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在目的港移交货物之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货物的状况。要求检验的一方应支付检验费,但有权向货物损失责任方追偿。在货物检验期间,承运人和收货人应相互提供合理的便利。保留货物

如果运费、共同海损分摊费、滞期费、承运人为货物预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付给承运人的其他费用尚未支付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承运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保留其货物

承运人对货物的留置权以货物受其控制为条件。如果货物已失去其控制,则不能再主张留置权,但货物不必留在船上。如果货物卸下并储存在承运人的仓库或其控制下的第三方仓库中,货物仍可保留

承运人只能保留债务人的货物。由于在途货物可以转售,承运人在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时,必须查明货物所有人是否为债务人,否则可能因留置权错误而承担责任。发货人在船舶开航前任意取消合同。船舶在装货港启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如果货物已装船,则应承担装货、卸货和其他相关费用。本合同在开航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终止。船舶在装货港启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由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船舶不能到达目的港时取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舶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其他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船长有权在靠近目的港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应视为已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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