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追索权起诉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0:12:02 278 人看过

原告:南通**有限公司,地址: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被告:南通**有限公司,地址:南通市**路,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权利要求书:

1。被告被判令向原告支付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505176.65元和暂计至一审之日的逾期利息7578元,共计512754.65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6日,因生产经营需要,被告与江苏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场支行(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农场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流动借款合同》贷款金额5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3年4月25日,约定利息。同日,原告与**农业商业银行农场支行就被告上述贷款签订了最高额担保合同,同意原告在被告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内,对**农业商业银行农业支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约定担保范围和期限。

现被告与**农村商业银行农场支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取得贷款后,未将**农村商业银行农场支行贷款本息全部付清,致使原告赔偿**农村商业银行农场支行贷款本息505176.65元。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被告提出了几项索赔,但均告失败。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寓意贵院依法审判。

诚恳

南通市**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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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8日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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