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实施或不实施的情况下,因某种原因而选择了实施犯罪行为。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为人选择实施犯罪行为是出于不得已,即不情愿地实施犯罪,而并非主动参加犯罪,这是胁从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最大区别。由于这一主观特点,在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有一定预见,但并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只是对其听之任之。因此胁从犯的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根据1979年刑法,有构成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犯的可能。而根据1997年刑法,行为人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不能构成胁从犯。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因身体或者精神受到强制而丧失了选择可能性,也不能构成胁从犯。从客观方面来看,胁从犯的构成包含三层内容:第一,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第二,行为人参加共同犯罪、实施犯罪行为是受他人胁迫的。所谓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劣迹、毁损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第三,由于胁从犯参与实施了共同犯罪,其行为也不可避免地成为共同犯罪行为这个有机整体的一部分,从而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同时具备上述主客观两方面特征的,即构成胁从犯。但是,胁从犯的客观方面还有两个问题需要做进一步探讨:第一,从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来看,是否仅限于帮助犯?有些学者认为,胁从犯所实施的行为一般只是帮助性质的行为,而很少是直接的实行行为,所以胁从犯一般也都属于帮助犯,只有个别的情况才是实行犯。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被胁迫”只说明了胁从犯参加共同犯罪的原因,并未说明他在参加共同犯罪后起什么作用。因此,胁从犯既可能是帮助犯,也同样可能是实行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充当实行犯的情况未必如上面所说,是个别情况。第二,从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是否必须比较小?有些学者认为,“胁从犯在共同犯罪的活动中,处于从属的地位,其所起的作用在一般情况下,比从犯还要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等于从犯。”这种说法不够全面。胁从犯的“被胁迫”仅是其参加共同犯罪的原因,至于参加之后,其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如何,作用大小,则非胁从犯的概念所能包容。根据分工分类法,从犯和胁从犯都既可能是帮助犯又可能是实行犯。既然如此,在一个共同犯罪活动中,从犯完全可以是帮助犯,而胁从犯却是实行犯。当然,跳出某一特定的共同犯罪活动的范围,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判断,胁从犯的社会危害性应小于从犯,但从在某一共同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胁从犯完全可能大于从犯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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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有哪些程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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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成立条件有哪些,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的情形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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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胁从犯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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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构成胁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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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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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构成犯罪,具体规定有哪些香港在线咨询 2023-10-02胁从犯同样是构成犯罪的,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其进行量刑处罚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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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从犯需要提供哪些从犯要件湖南在线咨询 2023-07-08构成从犯一般必须具备的要件如下: 1、必须认识到正犯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行为; 2、必须有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故意; 3、必须有帮助正犯实施犯罪的行为《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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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构成共同犯罪,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四川在线咨询 2023-12-04胁从犯构成共同犯罪。被胁迫人因为主犯胁迫,而参与犯罪行为的,构成胁从犯。胁从犯与强迫者会形成共同犯罪。对胁从犯的处罚应当比照其所犯的罪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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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要件有哪些构成犯罪的要件包括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18犯罪构成有以下这些要素: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2、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有些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3、犯罪对象是指刑法保护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4、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和结果。某些特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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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胁从犯,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有哪些?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6一、什么是胁从犯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威胁被迫参与犯罪。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当然,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