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是如何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02:30:23 366 人看过

关于先合同义务的概括性规定,散见于各国立法,此为常例。而关于先合同义务的具体规定,却鲜有代表性之立法例,常委诸于判例与学说。综观各家所言,以诚信原则为法理基础的先合同义务的产生、存续并发生效力是基于缔约及缔约人对合同生效之期待。其内容主要是:

其一,告知义务。缔约过程中,一方应将影响对方订约、关乎合同成立或生效等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客观情况及时告知对方。具体又可分为:

1.瑕疵告知。即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之瑕疵告知对方,不得故意隐瞒;

2.合同成立或生效前重要事项通知。如因不可抗力致标的物灭失、企业破产、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等;

3.使用方法说明。主要指产品制造任何出售人影在产品上附适用说明书,或向买受人说明使用方法。告知义务本旨有二:一是平衡缔约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这在买卖合同中尤为突出。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对标的物的质量、权利状况比买方更清楚,处于信息优势地位,故法律要求信息优势方负全面真实的告知义务。二是尽量避免信息弱势方因信息受阻而遭受损失。

其二,保护义务。缔约双方应以对待自己利益之注意谨慎对待他方利益,使他方避免因己方之过失或懈怠而遭受损害。比如,当事人一方需要到另一方提供的场所进行缔约活动时,这一行为完全是基于对对方的信赖,因此提供交易场所的一方应负保护对方人身安全的义务。否则,一旦之对方有损,场所提供方难辞鸿门宴客之咎。

其三,协力义务。缔约双方应为合同之缔结相互协助、通力合作,为他方提供便利,不得以己方之经济地位优势或他方缺乏经验而取得不当利益,或以虚假陈述不合理地增加对方缔约成本致使对方遭受损失。

其四,诈欺禁止义务。双方不得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而恶意磋商。诈欺是对诚信原则最严重的违背,也是不正当竞争最常用的手段,如恶意磋商使对方丧失与对方订约机会即为适例。故而,法律明令禁止诈欺行为。

其五,保密义务。缔约双方为缔约而相互了解对方的一些秘密情况,不管合同最终缔结与否,均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不使他方遭受损害。如受雇人不得向他方泄露雇主的技术及商业秘密。

先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

通过前文对先合同义务概念之界定与内容之罗列,可以透视到先合同义务的主要法律特征。

其一,主体特定性。即先合同义务发生于为缔结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其主体为特定的双方当事人。

其二,内容附随性。先合同义务是针对所要订立及已经订立的合同而言的,其本身并无给付内容,因而不同于合同义务,但又附随于合同之订立及对合同生效之期待。离开缔约,先合同义务即无独立存在之可能。

其三,产生依据法定性。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非为双方自由约定,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其四,合同通用性。合同种类繁多,内容复杂,体现着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当事人需求的多样性,故合同义务亦具复杂性和多样性。虽然如此,各种合同所对应的先合同义务却是基本相同的,究之以底,乃在于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对缔约者诚信品格和善良心态的一般要求。先合同义务要求缔约者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应积极防止他方利益受损,其本身对当事人以何内容或方式进行合同利益分配并不关注,不象合同义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故诚信品格和善良心态成为缔结各种合同均应遵守的一般义务。

其五,约束力双重性。诚信本为道德准则,经长期检验和提炼而上升为法律原则。道德准则的法律化使得诚实信用具有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双重约束力。

其六,期间特定性。“先合同义务的起止时间学界并无深入探讨”,应将其界定为自要约生效时至合同生效时。如果仅就人与人之间的一般信用关系而言,其产生、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由弱渐强的运动过程,本身勿须以两个时间界点来准确地界定其产生和终结。但法律设置先合同义务并非为保护人与人之间的一般信赖关系(如朋友之间友情的深浅、信赖的厚薄并不为法律所保护,因为一般信赖关系不具法律意义),而是为保护特定缔约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因为它可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发生。既然有缔约事实存在,就必然有缔约开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时间界定。先合同义务法律制度之设置就是为了保护从缔约开始到合同生效这一阶段当事人的利益,在此期间违反诚信义务给相对方造成损失者,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其七,违反义务后的非强制实际履行性。合同义务,因有合同存在,得强制履行;而先合同义务,由于是诚信品格的法律化,其本身并无给付内容,一旦对其违反致使相对方遭受损失,即使要求违反者实际履行亦于事无补(何况,其中某些义务固不可强制履行,如保密、忠实等义务),只能委诸于损害赔偿以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吗

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如下:

1、如果在工作中有两方恶意磋商以损害一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时,恶意磋商的一方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如下:

1、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

2、缔约相对人遭受损失义务,这种损失表现为缔约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造成的损失;

3、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一方违反了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解除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缔约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造成的;

5、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有过错。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如下:

1、责任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为缔约而进行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双方在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关系。而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侵权人与受害人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才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所以,侵权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与基础;

2、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例如通知、保密等义务而产生,这些先合同义务独立于合同之外。而侵权责任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

3、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失为成立要件,而某些侵权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

总之,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恶意磋商属于不道德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过法院很难认定,关键是证据问题。恶意磋商构成恶意磋商有的要件包括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7日 21: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先合同义务相关文章
  • 国际商务谈判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
    国际商务谈判是国际贸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签订贸易合同的必经阶段。谈判决定着商业利益的大小,决定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一向受到谈判双方的高度重视,常常派出精兵强将。然而很多情况下,谈判双方重视的是谈判的结果是否达到自己的目的,强调自己利益的满足,往往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很多人以为只有签署了正式合同后才能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此前所交换的任何文件不是合同便不具有约束力,也就不会导致责任和义务。这种想法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有的情况下,合同与非合同之间的界限很模糊。商事交易经常在没有明确的要约、反要约或承诺的情况下即被完成。有时,交易双方可能就主要问题达成协议,然而这个协议可能仅仅是原则性的。一些重要的问题尚未解决,该协议也就不完整。那么,合同与先合同协议有什么区别?什么时候先合同协议会生效有约束力?在现代商务交易中,一份合同通常是几轮谈判的结果,在谈判过程中,双方经常会把已经达成的
    2023-06-14
    68人看过
  • 缔约合同的定义
    仲裁机构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合同的订立由“订”和“立”两个阶段组成。一、“订”强调缔约的行为和过程为是缔约各方接触、治商过程,包括缔约各方的接触、洽商并最终达成协议前的整个讨价还价过程。此阶段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诸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二、“立”强调缔约的结果,指的是双方合意的达成,即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至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形成一致意见,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得以确定,简言之,合同成立了。三、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合同可撤销吗缔约的合同,如果出现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
    2023-07-03
    368人看过
  • 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一、先合同义务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
    2023-03-25
    126人看过
  • 揭示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的不同之处
    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区别在于前因和后果的关系:1、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2、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特征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特征如下: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
    2023-07-12
    306人看过
  • 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违反民事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一种法定义务,违约责任的前提也是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但缔约过失责任违背的法定义务是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一种附随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接触和信赖关系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3、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二、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具有可归责性责任是对义务违反的后果,有义务必有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后果,这正是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首先,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除非在强制缔约或命令合同场合,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中断谈判,所生费用为交易成本,但合同自由应当受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
    2023-04-04
    483人看过
  • 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如何归属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违背该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前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阶段,而不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就是判断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二、主客观要件: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并且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之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三、有缔约一方信赖利益之损害事实存在。民事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四、因果关系
    2023-06-13
    12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和承担的法律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其种类和形式有诚信缔约义务、告知、协助、保护、保密等。... 更多>

    #先合同义务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有什么特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15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接触时,即由一般关系进入特殊结合关系,从而缔约当事人间存在一种信赖关系。该信赖关系虽不是以给付义务为内容,但依诚实信用原则,仍产生协力、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注意义务。先合同义务实际上也是对缔约人之间信用的一种确认和保护,特征如下: 一、法定性 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在缔约阶段,缔约当事人之间互负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
    • 先合同义务与先契约义务与附随义务是如何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13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 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区别在什么地方?
      新疆在线咨询 2021-09-29
      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区别是: 1、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3、二者的区别在于,义务和责任,即前因和后果的关系。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
    •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何界定缔约过失责任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5
      一、前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阶段,而不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就是判断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 二、主客观要件: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并且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之行为,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
    • 缔约过失强制履行合同义务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0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什么?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