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什么人群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法律层面上讲,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1.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列举了夫与妻、父母与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养子女和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等几类主要的家庭关系。
2.这些关系往往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上的收养关系而形成,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核心组成。
3.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明确的家庭关系外,现实生活中可能还存在其他形式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未婚同居的伴侣、长期共同生活的朋友等。
这些关系虽未在法律上得到明确的界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往往被视为一种家庭关系。
二、家庭成员包括哪些具体人群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将家庭成员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1.夫妻关系,即合法的配偶双方。
2.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等。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祖孙关系。
4.兄弟姐妹关系。
5.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如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且这种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的,也可以视为家庭成员。
三、具有事实抚养关系是否算家庭成员
1.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具有事实抚养关系的主体,如未婚同居的伴侣、长期共同生活的朋友等。
2.虽然这些关系在法律上并未得到明确的界定,但从社会常识和伦理道德的角度来看,这些具有事实抚养关系的主体之间,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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