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治疗异地报销医疗费用的方式如下:
1、先治疗后结算,异地医疗保险支付的所有费用由当地医疗保险部门预付,无需患者个人预付;
2、对于确诊的异地就医患者,报销不执行异地就医比例降低规定。
法律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支付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专家呼吁:规范癌痛治疗改善患者生活质量
4月12日至17日是第十五届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主题为规范癌痛治疗,改善生活质量。中国抗癌协会有关专家指出,我国每天约有上百万肿瘤患者遭受癌痛折磨,其中30%至45%为严重疼痛,尤其是胰腺癌、肝癌、肺癌、骨癌和引发了骨转移的癌变病人痛得非常厉害,很多患者曾因忍受不了疼痛的折磨想自杀。目前约有70%的癌痛患者并未接受规范化除痛治疗,甚至在大型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也得不到充分止痛,使这些患者承受了极大的痛苦。
晚期癌痛仅有25%得到有效缓解
在我国发生的各类疾病中,恶性肿瘤是第一杀手,肿瘤死亡率超过总死亡率的1/4。10多年来,59种肿瘤的病死率增加了50%,每年约有200万人死于肿瘤。其中,70%以上的恶性肿瘤患者在初次诊断时就已发现转移,90%以上的恶性肿瘤患者死于肿瘤的扩散、转移。目前,美国肿瘤病人5年生存率已达到81%,而我国肿瘤病人5年生存率仅为10%。
中国抗癌协会癌症姑息治疗与康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于世英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癌症疼痛是癌症病人最常见的症状,也是影响癌症患者生活质量的主要原因。各种类型癌痛的发生率存在很大差异,骨癌为85%,口腔癌为80%,泌尿系统肿瘤为70%,乳腺癌为50%,肺癌为45%,淋巴系统肿瘤为30%。在我国癌症疼痛的病人中,晚期癌症患者的疼痛发生率为60%至80%,但仅有25%得到有效缓解。
北京抗癌协会癌症姑息治疗与康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肿瘤医院聂軻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肿瘤患者大多伴有恶性疼痛,伴有实质或潜在的肌体组织损伤,如果不及时治疗,会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随着疾病的发展与身体状况的恶化,会导致患者对治疗乃至生活失去信心。因此当患者疼痛时,要及时向家人、朋友、医护人员倾诉,这样可以获得他们的帮助并通过治疗消除疼痛。同时,通过倾诉还可以消除因疼痛带来的恐惧、焦虑、抑郁、孤独等不良情绪。
癌痛产生的原因涉及生理、感觉、情感、认知、行为和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首先,由于恶性肿瘤破坏患者肌体组织,刺激神经末梢引起疼痛,骨转移、癌肿压迫或浸润神经等疼痛,约占癌痛的85%;其次,癌症相关性疼痛,常见衰弱、褥疮、便秘、肌痉挛等引起活动障碍造成的疼痛;再其次,与抗癌治疗有关的疼痛,化疗、放疗引起的黏膜炎、手术创伤及瘢痕等均可能引起疼痛;最后癌症病人确诊后,心理因素、社会因素、经济因素等也会导致疼痛。
中国抗癌协会癌症康复与姑息治疗专业委员会常委兼秘书长陈元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很多病人以为,随着癌症的进程疼痛会逐渐加剧,若一开始就使用止痛药,到了末期就没有止痛药可用,因此往往在忍无可忍时才向医生求助。事实上,及时使用止痛药更为安全有效,而且所需的止痛药强度和剂量也最低。如果一味忍痛,不积极进行干预,发展到了后期,患者经常感到很难精确地描绘出疼痛的部位或性质,癌痛还常伴有强烈的植物神经异常,必然会严重影响治疗效果。
分阶段科学治疗癌痛
为了使患者解除痛苦,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了著名的《癌症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根据癌痛的轻、中、重三种程度,把治疗分成三个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用药方案进行治疗。目前新一代化疗药物、内分泌治疗、新一代双磷酸盐的临床应用和分子靶向治疗药物可以有效缓解癌痛,还可以使止痛药逐渐减量,直至停药;新一代放疗技术和微创介入治疗技术可以有效控制癌痛;结合新一代口服吗啡缓释片和多瑞吉贴片,可以让绝大多数癌痛患者大大减轻疼痛。
通过合理、规范地进行除痛治疗,可使90%的癌痛病人有效缓解疼痛。而余下10%口服药物无法止痛的病人,还可以采取第四阶段的止痛方法。医生可根据癌痛患者疼痛不同部位、疼痛性质、疼痛程度、癌肿病情而设计个体化治疗方案,采用椎管内和脑室内注药、神经阻滞、患者自控镇痛、皮下埋藏植入泵等技术,减轻患者的痛苦。
很多人认为,吗啡即毒品,使用吗啡会终身成瘾。其实,在治疗癌痛期间使用过吗啡的癌症病人痊愈后,并不会对吗啡产生依赖性。上世纪70年代,美军在越南作战期间,伤兵曾经被注射大量吗啡针剂止痛,伤口复原后,他们又像正常人一样,没有任何对吗啡上瘾的迹象。
我国现阶段癌痛治疗与需求之间存在巨大差距。于世英教授表示,在癌痛治疗上,虽然我国吗啡消耗量已经大幅提高,但消耗量仍然较低。
于教授呼吁,我国应尽快制定癌症疼痛和姑息治疗基本用药目录,并保证相关药品的充足供应,同时要对广大医务人员和公众加强相应知识的宣传。世界卫生组织已筛选出33种癌症治疗基本用药,其中14种涉及疼痛治疗,这些药物大部分价格比较合理,而且基本上已经过了专利保护期,能满足不同人群的基本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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