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事故案指导意见是怎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2 11:11:54 361 人看过

1.以户籍登记所在地为原则,经常居住地为例外。

2.乡、镇集镇地及城乡结合部原则上认定城镇区域。

3.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可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条款本身不是很明确,但从条文单独设置经常居住地证据要求和主要收入来源地证据要求可以推断)。

4.完全失地农民或者部分失地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农民可按城镇标准计算。

【注意事项】:农业户籍的居民不一定就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比如乡、镇集镇地和城乡结合部的农业户籍居民原则上仍可按城镇居民对待。

【对比解读】:该条基本援引南昌指引第十五条的内容,但有部分修正,具体表现如下:?删除了南昌指引有关户籍登记所在地为农村的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的规定。&sbqo;删除了按国家统计局城乡分类代码判断城镇与农村的规定,新增乡、镇集镇地及城乡结合部原则上可以认定为城镇区域范围的规定。ƒ将南昌指引中产权人(包括共有人)为受害人且颁发时间满一年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修正为受害人为产权人(包括共有人)的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相对应的水电费、物业费、固定电话费、有线电视缴纳费单据等),显得更为合理。④删除了南昌指引有关在校学生其父母一方需按城镇居民对待的规定。

【对比相似度】:90%。

一、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

5.医疗费用的认定标准。

医疗费应提供原件,原件由法院附卷保存。

【注意事项】:医疗费已在社保部门报销的如何处理,未作规定。非医保用药限制条款的效力及处理也未做规定。但2010年9月17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宜中法【2010】92号)第四条规定:四、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医疗费,如何理赔?医疗费用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的,在保险条款有约定且尽到了说明、提示义务的前提下,按保险条款约定办理。如没有约定或未尽到说明义务,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目录用药产生的医疗费,在保险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超出目录的用药与事故造成损害所需用药没有关联时,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反之,应予理赔。今后处理非医保用药问题,保险公司仍然可依该条予以抗辩。

【对比解读】:该条援引南昌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原文,删除了以下条文内容:?删除了南昌指引有关社保部门已报销医疗费的处理规定;&sbqo;删除了南昌指引有关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的处理规定。

二、交通法律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工作,正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其事故认定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4〕188号)规定办理。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其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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