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了拆迁协议后可以改名字吗
房屋拆迁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能随意单方面更改。但是,具有下列情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或者变更:
1、误解:因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显失公平:如果拆迁当事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显失公平,拆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二、拆迁协议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
三、签订了拆迁协议,能反悔吗
已签字的房屋拆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是不可以反悔的。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其法律性质属于行政合同。拆迁人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形下,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就生效了。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就不能反悔了。
但是如果存在下面六种情形,将会导致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此时被征收人可以主张此协议无效,可以对此拆迁补偿协议进行变更,甚至取消。
第一、拆迁主体不具有拆迁资格
征收主体无权组织实施征收拆迁,不具有征收房屋或土地的合法权利,此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就是无效的。例如街道办、村委会按规章制度进行审批而私自实施的所谓“征收行为”。是征收项目主体本身的资格有问题,那么协议也自然不会对被征收人产生效力。
第二、评估不合理
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评估价格、面积不合理。
例如:
1、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
2、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
3、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
当事人均可依法请求,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三,在签订协议时,违背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可能会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被征收人在非自愿的情形下签署补偿协议。
例如:不签就断水、断电,或者变相软禁,禁止其吃饭、休息,或者对其及其家人施以人身威胁、殴打等“逼签”情形。但是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有录音、录像等。以便后续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渠道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或者给予撤销。
第四,代理人在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
例如:
1、在房屋由多个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其中的一个继承人在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形下,与征收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
2、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第五,在空白拆迁补偿协议签字或者被纂改
1、征收方口头承诺给多少多少的补偿,以各种理由骗取先签订空白协议,再去盖章。但是拿到协议后发现,到手的协议补偿标准很低,与之前协商的补偿标准不一致,补偿金额减少了很多或者根本不能维持基本生活。
2、征收方以需要领导签字盖章或上级部门审批为由,将被征收人签字的补偿协议取走后擅自进行修改。
被征收人在此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征收方修改的协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变更协议。
但是,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举证都比较困难,处于被动的、不利的地位。所以,空白协议是一定不可以签的,否则将可能直接导致维权的障碍。协议签订的时候一定要留底、拍照、录像。
第六,征收程序违法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程序有一处或多处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操作。
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要求撤销。
签了拆迁协议后可以改名字吗?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的话是不能随意改名的。这也提醒当事人,在签署房屋拆迁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对协议的内容了解透彻,以免损害到自身利益。因为一旦签订了协议,一般来说也是不可以反悔的。若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n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n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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