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9 15:44:32 209 人看过

一、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1、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免责的情形如下:

(1)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能够证明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的损害是因战争导致,就免责;

(2)武装冲突;

(3)暴乱;

(4)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二、核设施退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核设施退役申请书;

2、安全分析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质量保证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用核设施致害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用无过错原则,而不是过错原则。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非常窄,仅包括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不包括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所以,在多数情况下核设施的经营管理者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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