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定收款留置权行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0:10:42 196 人看过

留置权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证债权的充分实现。法律鼓励双方尽可能多地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逾期不支付合同约定的应付款项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优先偿还变卖财产的价款财产。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留置财产后两个月以内履行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应当确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对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物折价或者变卖、变卖后,超出债权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向留置权人支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未届满的,留置权人将改变留置财产的价值,属于侵权行为。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在完成货物运输后不能收到付款。此时,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无需通过法律程序留置货物。(2)留置权“相应货物”包括两种含义:

1。对于可分割的货物,承运人保留的货物应当合理、适当,其价值应当包括未付的运费、仓储费和其他运输费用加上诉讼可能引起的费用,但不包括超过部分的货物;对于不可分割的货物,承运人可以保留全部货物,即使承运人有义务获得了大部分运费、仓储费等运输成本。(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支付运费、仓储费和其他运输费用,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的,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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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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