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犬退休没有退休金,一般继续饲养,直至死亡,功勋警犬基本是留队养老,规定是正常的警犬退役全部上交省一级主管部门,经过片区主管部门批准(也就是四大基地)可馈赠或出售,如果是退役的种犬处理要经过公安部警犬繁育工作委员会批准。
退役的警犬怎么领养?有必要吗?
领养退役警犬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爱心,喜欢动物,特别是喜欢狗类动物;
2、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适合犬类生活的家庭条件;
3、需要有公安系统内的民警作为担保。
志愿者可以领养退役军犬,但需要经过严格的条件审核:
(一)领养者须年满22周岁,有独立经济能力,有爱心,有养狗经验者优先;
(二)领养者有稳定工作和固定居所(非合租),有能力为犬只提供足够的活动空间、舒适的环境和医疗保健;
(三)所有家庭成员没有动物过敏症,且家中没有五岁以下的儿童;
(四)自愿接受每年一次的不定期回访;
(五)领养者不能再次让退役警犬从事工作,或参与任何商业及相关性质活动;
(六)一名领养者只能领养一只警犬;
(七)若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领养犬只的,必须领养处商议后共同为其重新寻找领养人,未经同意,不得自行转交他人或弃养。
《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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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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