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的管辖范围有:
(一)国内:不动产纠纷诉讼;港口作业纠纷诉讼;继承遗产纠纷诉讼;
(二)涉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诉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诉讼;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诉讼。
专属管辖法条竞合适用范围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在我国,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森林、草原、河流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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