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认定规则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统一仲裁终局裁决案件的认定标准,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终局裁决是指依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劳动者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有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三条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前款规定的事项中,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的请求事项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应当认定该项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最低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劳动者追索除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五条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社会保险争议是指: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六条同一案件中作出的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不属于仲裁终局裁决案件。
第七条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仲裁终局裁决案件。
第八条
依据本规则认定属于仲裁终局裁决案件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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