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违法强制措施记录怎么处理
强制扣留车辆的记录是属于行政处罚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的影响是比较少的,处理好相关的违法行为就没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
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
2、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
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
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
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完毕。
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强制扣留车辆的记录是属于行政处罚记录,一般来说行政处罚记录算是比较少的,只要处理好相关的违法行为就可以了,希望大家明白。
-
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处理措施
322人看过
-
被扣车强制措施记录如何处理
176人看过
-
未处理强制措施记录可以换证吗
216人看过
-
驾驶人强制措施记录是什么
257人看过
-
交通法有规定交通强制措施5年未处理
192人看过
-
强制措施是算犯罪记录吗
440人看过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 更多>
-
交通法有规定交通强制措施5年未处理湖南在线咨询 2021-10-21强制措施未作出裁决:指本人驾驶执照未处理的交通警察发行的强制措施违法票据。这张违法票据即使在交通警察队处理,也表示没有裁决。【解决办法】一、处理上次交通事故,交通警察罚款在网上支付。二、当事人有事故处理决定书、驾驶执照和驾驶执照,本人在事故处理时由警察签字,签字后在窗口解除锁定。
-
交通违法多长时间采取强制措施海南在线咨询 2023-08-30交通违法被处罚的,自逾期之日起就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
怎样处理交警强制措施行为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28警扣车扣证是有原因的,如:因交通事故需要调查、勘查、检验、鉴定而扣车,因机动车存在无牌无证、证件存在伪造变造、驾驶人员违规违章、车辆存在改装拼装等等,都可以成为扣车扣证的原因。且不同的原因交警最终处理的方式也会不一样。当然扣车也是有法定期限的,正常情况下交警扣车最长期限是73天(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勘查、鉴定、检验不得超过65天+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
什么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构成强制措施违法台湾在线咨询 2021-12-21犯罪嫌疑人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可以实施新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或者可以破坏证据、伪造证据等。
-
广州市交通违法处理措施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3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排放、运输、消纳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作出运输建筑废弃物许可决定的,应当对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车辆同时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