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籍职工与城市户籍职工在参加失业保险中不再有身份区别,失业人员领取事业保险金期间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以享受生活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费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上获悉,蚌埠市失业保险制度将进一步完善,确保失业人员依法按时足额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会议通过的蚌埠市《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凡在本市统筹范围内,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明确规定农村户籍职工改变了以往个人不缴费,失业时由单位一次性给予失业保险费的状况,在政策执行上与城市户籍职工将不再因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予以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未按照规定参加(接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同时,《意见》中明确,领取保险金人员于2011年7月1日前因病住院治疗的按原规定执行,在此时间之后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入领取失业保险金个人账户。
在《意见》中记者看到,部分失业人员可以享受额外政策补助: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前一个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活补助金申领手续,生活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为蚌埠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失业女性,自分娩之日起90日内,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照生育当月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费。
此外,为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作用,《意见》还提出由市财政按当年实际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2%提取失业保险基金,划入就业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促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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