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买卖合同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1:32:43 165 人看过

1、询盘

询盘(enqiry),又称询价,是指一方向对方提出关于交易条件的询问。可只询问价格,也可询问其他一项或几项交易条件,直至要求对方发盘,即询问全部交易条件。在实际业务中,多由买方主动发询盘。

2、发盘

发盘(offer),又称发价,在法律上称“要约”,是一方(发盘人-offeror)向对方(受盘人-offeree)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及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

3、还盘

还盘(conter

offer),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一方的发盘经对方还盘以后即失去效力,除非得到原发盘人同意,受盘人不得在还盘后反悔,再接受原发盘。

4、接受

接受

(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承诺”,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在发盘(包括还盘中的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而愿按此与对方达成交易并订立合同,是一种肯定的表示。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双方就应分别履行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本文”条款有哪些

1、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品名,规格,牌号。它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条款。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货物所具有的外在质量与外观形态。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品质首先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对于某些由国家制订了品质标准的货物,如食品、药品的进出口,其品质还必须符合有关国家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条款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及凭文字与图样的方法。

2、数量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是指用一定的度量衡来表示货物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有:交货数量、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制订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注意订明数量的机动幅度(又称“溢短装条款”即moreorless),以及溢短装的计价方法。

3、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货物的数量完整与品质完好,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货物包装应与合同规定相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已另有协议外,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4、价格条款

价格是指每一计量单位的货值。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记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作价通常采用以下方法:

(1)短期交货合同可采用固定价格,即由买卖双方商订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的价格。

(2)对长期交货合同,如大型成套设备、机器的买卖合同,为避免受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可采用滑动价格,即买卖双方同意在合同中暂定价格,在交货时再根据行情及生产成本增减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3)后定价格,即在合同中不规定货物的价格,只规定确定价格的时间和方法,如规定“以某年某月某日伦敦商品交易所价格计价”。

(4)对分批交货合同,可采用部分固定价格、部分滑动价格的方法。对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对远期交货部分按交货时的行情或另行协议作价为了防止货物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可以增订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5、装运条款

装运是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装运与交货是两个概念。但在FOB、CIF和CFR合同中,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就算履行了交货义务,提单签发日期即为交货日期,装货地点即为交货地点,所以“装运”一词常被“交货”概念代替。但在适用目的地交货条件时,装运不等于交货。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港(地)与目的港(地),装运方式(分批、转船)及装运通知,等等。

6、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按一定险别向保险人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人处得到经济补偿。

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和保险金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大都采用FOB、CIF和CFR价格术语,故保险责任、投保险别与费用的分担由当事人选用的贸易术语即可决定。但在FOB和CFR合同中,为防止货物从仓库至装船前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卖方应对货物装船前的损失进行投保。

7、支付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支付货款及其从属费用。该条款应包括:支付手段、付款方式以及支付时间与地点。支付手段,目前有两种:货币与票据。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非银行信用付款方式,如直接付款与托收。另一类是银行信用付款方式。如信用证。支付时间不但涉及到利息问题,而且对买卖双方尽快实现各自利益有重大关系。通常按交货(交单)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

8、检验条款

货物检验指由货物(或称商品)检验机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标记、产地、残损等进行查验分析与公证鉴定,并出具检验证明。货物检验的目的在于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支付货款及进行索赔提供依据。所以检验条款也被称作索赔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标准与方法及检验证书。

9、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Forcemaje

re,ActofGod)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件,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的情形。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10、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又称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其争议提交第三者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仲裁是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时最常用的方法,并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地点及裁决效力等。

11、法律适用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不同,这样就产生了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因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条款或法律选择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条

(1)发盘于送达被发盘人时生效。

(2)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盘人。

第十六条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a)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b)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

第十七条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于拒绝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终止。

第十八条

(1)被发盘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发盘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盘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序。对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作法和惯例,被发价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第十九条

(1)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2)但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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