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根据目前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法律上根本就没有临时工的用人说法。目前法律认可以用工方式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三种用工方式。
2、所谓的全日制用工,指的是每天在公司工作不少于8小时,与用人单人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
3、所谓的非全日制用工,指的是每天工作小于或等于4小时且不能超过4小时的用工方式。
4、所谓的劳务派遣指的是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派遣协议,目前很多外资或大型企业都采用这种用工方式,目的是减少用人风险。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临时工的概念。用临时工的说法实际是错误的,应当叫劳务派遣工。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一个单位的劳务派遣工不能超过用工总数量的10%。
5、现在很多用人单位打着临时工的旗号招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想逃避法律责任。但实际上是逃避不掉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派遣公司合作而是自己直接招聘所谓的临时工,是要承担劳动法规定的所有法律责任。
所以说辞退的临时工无论是派遣工还是自己单位直接招聘的肯定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非在试用期内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不用支付。)具体支付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
案例
案情:小周系某单位的食堂厨师,2010年到该单位上班,起初是烧两餐,2011起开始烧中饭一餐,有时候单位员工开会,也需要烧中、晚饭两餐。单位员工从十几个人逐渐发展为二十几个人,2013年过完年,单位将小周辞退。小周便提出要求经济补偿,单位不给,理由是:小周是一个临时工,一整天上班不超过四小时,单位可以随时解雇你,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周不服,找到我作为她的代理律师。我便为她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意见:在法律上,是不存在“临时工”一词的。应该是“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而单位的意思是小周一天上班不满4小时,是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辩护,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
1、从事实情况分析,小周所从事的厨房工作,包括去菜市场买菜、洗菜、淘米、烧饭烧菜、洗碗、厨房卫生。要负责十几个人的餐饮,四个小时肯定是不够的。
2、从法律上分析。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必须经由管辖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叶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可见,企业录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备案是必经的程序,也是作为是否录用非全日制员工的法律依据。而根据《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对于小周是否是属于非全日制员工,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单位没有经备案,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小周的工作时间,故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仲裁结果:本案经庭审,后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下周经济补偿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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