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43:48 340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发布的《工伤认定办法》于12月31日同时废止,2010年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认定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工伤认定

第三条工伤认定工伤事故应当客观、公正、简便,并向社会公布鉴定程序

第四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认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特殊情况下,,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如果雇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则应按照地域原则向雇主所在地划分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

第5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直接申请工伤鉴定。

第六条申请工伤鉴定时工伤认定,申请人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就业合同副本,(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第七条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在受理期限内,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决定是否验收;资料不全的,应当将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一次书面通知申请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驳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时,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其官方证书

第11条工伤鉴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进行以下调查和核实:

(一)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二)依法查阅工伤认定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并做好调查记录

(3)与工伤认定有关的录音、录像、复制材料。调查核实证据的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雇主,工会,,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负责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如实提供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得对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其他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统筹地区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调查核实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二)保守信息秘密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第十七条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雇主拒绝提供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收到工伤认定通知,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全称

(二)性别名称、职业、身份证号码;p>(3)受伤部位、事故发生时间和诊断或职业病名称、受伤过程和验证,医疗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4)认定工伤或认定工伤的依据(5)对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期限(6)时间当做出识别或治疗工伤的决定时

(I)雇主的全名

的性别名称、职业、身份证号码(两个);p>(三)不认定工伤或者不作为工伤处理的依据(四)对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期限(五)作出不认定工伤决定的时间工伤或不作为工伤处理

工伤认定决定和不认定工伤决定应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

第20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根据认定结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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